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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到“限制户籍(生源地)”职位;公安、检察院、法院、监狱、戒毒系统职位;定向招录“项目人员”职位;“蒙汉兼通”职位;“需要政审”职位以及《职位表》中明确有最低服务年限职位的,考生须在录用机关(单位)最低服务5年(含试用期),服务期内未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同意,不得转任、参加公务员(参公人员)录用考试、公务员(参公人员)遴选考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等。
录用到苏木乡镇职位的,考生须在乡镇机关最低服务5年(含试用期),服务期内未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同意,不得转任到上级机关、参加公务员(参公人员)录用考试、公务员(参公人员)遴选考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等。
按照管理权限,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在录用人员的《公务员(参公人员)录用审批表》备注栏注明在录用机关(单位)或其所在旗县(市、区)的最低服务年限及有关要求,同时录用人员要与招录机关(单位)签订最低服务年限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