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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工作由主管部门和招聘单位负责。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标准,注重对应聘人员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并对应聘者的报考资格进行复审。
考生自愿放弃、体检或考察不合格的,招聘单位可递补考生进行体检和考察。
招聘单位根据考察结果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选,经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同级人社部门统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各地人社部门一并将备案报告、拟聘用人员名单等报市人社局审核备案;市直事业单位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报市人社局审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