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基层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根据《陕西省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工作实施方案》精神,面向社会为西安市、宝鸡市、渭南市、延安市和榆林市部分乡镇卫生院招聘134名特岗全科医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条件
(一)应聘条件
特岗全科医生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良好的政治素质、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2.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心,愿意长期扎根农村为农村卫生事业发展作贡献;
3.年龄为18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1979年9月14日至2002年9月13日期间出生);
4.具备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5.身体健康。
同时,还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且执业范围注册为临床类别全科医学专业或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
2.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认可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转岗培训或者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
3.具有二级以上医院工作经历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多年从事临床诊疗工作,能够胜任全科医生岗位。
(二)不符合报名应聘的主要情形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受过开除处分;在立案审查期间或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2.曾在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的;
3.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服务年限规定且服务期未满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本次公开招聘要求的。
二、招聘程序
(一)招聘公告
本次招聘在陕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www.shaanxi.gov.cn)、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http://rst.shaanxi.gov.cn/)、陕西省卫生健康委网(http://sxwjw.shaanxi.gov.cn/)发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报名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现场报名人员需持有关证件资料,到相关市卫生健康委指定地点报名审核。
报名、审核时间:2020年9月14日09:00至9月16日18:00。
地点:
1.西安市:西安市妇幼保健院(莲湖区西大街73号)6楼会议室
2.宝鸡市:宝鸡市行政中心6号楼B座207室(宝鸡市卫生健康委基层卫生科)
3.渭南市:渭南市市民服务中心主楼818室(渭南市卫生健康委人事科)
4.延安市:延安新区为民服务中心综合楼834室(延安市卫生健康委人事科)
5.榆林市:榆林市榆阳区青山东路1号榆林市政府2号楼619室(榆林市卫生健康委人事科)
应聘人员只能报考一个岗位。在报名期间,资格审查通过后,报考岗位不能更改。
(三)考试
对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聘计划的岗位,经考察考核,可直接办理聘用手续;对报名人数超过招聘计划的岗位,可采取考试或考察考核方式。
(四)体检考察
体检医院须安排在三级医院。体检标准除行业有特殊要求外,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有关规定执行。应聘人员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得知体检结果后2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查,复查只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查结果为准。应聘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自愿放弃。体检不合格的,取消应聘资格。
因应聘人员放弃或体检不合格形成的缺额,从该招聘岗位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只递补一次。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
重点考察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招聘岗位相关的专业素养、业务能力等,并再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复审。考察不合格的,取消应聘资格。
因应聘人员放弃或考察不合格形成的缺额,从该招聘岗位按照成绩从高到低递补一次人员体检。对体检合格者,再进行考察。
(五)公示
根据考试、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聘人员。拟聘人员名单由各市卫生健康委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事业单位名称、拟聘人员姓名、学历、专业等情况。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拟聘人员公示期满后不再进行递补。
考试、体检、考察和公示工作由相关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实施。
(六)聘用
设置全科医生特设岗位的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督导其与特岗全科医生签订聘用合同,聘期4年。对服务期满自愿留任的特岗全科医生,经市卫生健康委考核合格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报经市级编制、人社部门核准后,直接办理聘用手续。受聘特岗全科医生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内管理后,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
三、有关要求
(一)时限要求。各市卫生健康委须在2020年10月29日前完成招聘工作;11月4日前将岗位人选分别报省卫生健康委和市编办、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纪律要求。为确保本次公开招聘工作公平、公正,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以及所有参与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政策规定和招聘程序,规范操作,自觉接受社会及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应聘人员资格审查、考试、考核考察等环节提交的有关信息、资料应全面、准确、有效,对信息、资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对招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