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下半年宝鸡市市直属事业单位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人员名单及资格复审安排公告

2023-10-18 10:07:46 来源: 上岸鸭公考 责任编辑: 翡珂

上岸鸭公考同步发布:2023年下半年宝鸡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成绩查询和2023年下半年宝鸡市市直属事业单位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人员名单及资格复审安排公告,详情请阅读下文!

根据《2023年下半年宝鸡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规定,现将本次招聘笔试成绩查询和市直属事业单位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人员名单及资格复审安排公告如下:

一、笔试成绩查询

应聘人员登录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人事考试信息平台(http://rsj.baoji.gov.cn)查询本人笔试成绩。缺考人员成绩标记为“-1”,违纪和未带身份证参加考试且考后未核验身份人员成绩标记为“-2”。

笔试主观题采取网络阅卷、客观题机器阅卷,对缺考、违纪和零分三种情形有异议的,可在发布笔试成绩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应聘人员本人向宝鸡市人事培训考试中心(咨询电话0917-3902315,工作日接听时间8:30-11:30,14:00-17:00)当面提交复核申请。其他情形,不受理复核申请。

二、进入资格复审笔试最低分数线

所有岗位进入资格复审笔试最低分数线为100分。考生个人总成绩低于100分或单科成绩为“0”分的,不得进入资格复审和复审递补环节。

三、面试资格复审

(一)确定面试资格复审人员名单。按照每个岗位笔试成绩由高到低顺序,按招聘计划的1:3比例确定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人员名单,末位成绩出现并列的,一并进入资格复审环节;对参加考试人员比例达不到1:3的,达到最低分数线的全部进入资格复审。

(二)资格复审。面试资格复审按分级管理原则组织实施,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负责2023年下半年市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资格复审,县区负责各自2023年下半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资格复审。县区资格复审时间地点等信息在各县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告。

四、2023年下半年宝鸡市市直属事业单位资格复审工作安排

(一)资格复审时间

2023年10月18日(星期三),上午8:30至12:00,下午14:00至17:30。

对于放弃资格复审或资格复审不合格形成的缺额进行资格复审递补,递补工作于10月20日(星期五)进行。

(二)资格复审地点

详见本公告附件《2023年下半年宝鸡市市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人员名单及地点》

(三)资格复审所需提供的资料

参加资格复审时,应聘人员需提交以下资料:

1.《2023年下半年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报名登记表》2份(以下简称《报名登记表》),资格复审后合格人员由审核人员签字后1份上交,1份自己留存。

2.二代有效身份证(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1)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有效验证期内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可通过教育部学信网www.chsi.com.cn打印)。(2)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中国高等教育学位认证报告》(有学位要求的岗位提供,可通过教育部学信网www.chsi.com.cn打印)。(3)留学回国人员须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4.同意报考证明。(考生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提供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及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

5.职业资格证书(中小学教师资格证、法律职业资格证、执业医师证、护士执业证、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证等)原件及复印件(招聘岗位资格条件有要求的,需按要求的职业资格证书种类提供)。

6.党组织关系所在地村(社区)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或单位党组织出具的党员身份证明。(招聘条件中要求为中共党员的岗位需提供)

(四)资格复审注意事项

1.原则上应由考生本人携带资料参加资格复审。

2.放弃资格复审或资格复审不合格等形成的缺额,按照笔试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1次。递补通过电话方式联系考生,不再另行发布递补公告,请考生保持报名时所留电话畅通。

3.考生在规定时间、指定地点参加资格复审和递补,不按时参加的,视为自动放弃,由此造成的后果自负。

4.《报名登记表》为参加面试、体检等招聘环节依据,请妥善保管。

咨询电话:0917-3262997

附件:2023年下半年宝鸡市市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人员名单及地点.xlsx

中共宝鸡市委组织部

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0月12日

宝鸡市2023年下半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资格复审公告发布网站及网址

原标题:2023年下半年宝鸡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成绩查询和2023年下半年宝鸡市市直属事业单位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人员名单及资格复审安排公告

原链接:http://rsj.baoji.gov.cn/art/2023/10/12/art_1243_16759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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