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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面试对象。根据报考者笔试成绩高低和岗位招聘人数按1:5比例确定面试对象,未达比例的按实际人数进入面试。
2.资格审核复审。面试前,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须对面试对象是否符合本公告基本条件及报考岗位具体条件进行现场资格审核。资格复审须报考者本人到招聘单位指定地点进行,不得委托他人,面试对象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资格审核复审和面试的,视为自动放弃;证件(证明)不全且不能在资格审核复审结束之日前补全的或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符的,取消面试资格。
因入围面试人员面试资格被取消导致面试人选出现空缺的,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在同一岗位笔试合格的应聘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入围面试人员。
3.面试组织。面试总分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根据岗位需要,采取结构化面试、无领导小组讨论、技能测试、试讲、业务考核等方式组织进行。面试具体安排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另行通知。
考试总成绩计算
考试总成绩总分100分。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总成绩合格线为60分。如同一岗位考生总成绩相同的,则按照笔试成绩高低顺序确定名次;如笔试成绩仍然相同的,则以面试主评委评分高低顺序确定名次;如面试主评委评分仍然相同的,则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另行组织面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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