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招聘条件
(一)应聘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资格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年龄在18周岁至45周岁,初中(含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3.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道德情操、纪律观念较强,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和其他重大不良记录;
4.自愿从事消防救援、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等应急救援工作,具有忠诚、奉献、吃苦耐劳的精神,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团结同志,廉洁奉公,服从组织安排;
5.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具备从事消防救援、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等应急救援工作所需体能及技能;
6.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遗传性、传染性疾病及高血压、心脏病、精神疾病等重大疾病,适应全天候参与执勤、训练、消防救援和森林草原防灭火等;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不符合报名(应聘条件)的情形
1.受过党纪政纪处分尚未解除处分的;
2.曾受刑事处罚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3.曾被机关
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国有企业开除公职5年以内的;
4.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5.有吸食毒品等不良行为的;
6.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7.对已评定残疾等级和有严重伤病治疗记录,患有严重身体疾病等不适宜从事应急救援工作的;
8.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制从业人员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