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湖州市农业农村局所属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招聘公告
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浙人才〔2007〕184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2〕19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湖州市农业农村局所属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和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现就高层次人才招聘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条件
(一)招聘对象
面向全国范围招引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员,国外的学历学位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二)招聘岗位(附件)
(三)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能胜任我局专业技术工作。
3.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1987年4月23日以后出生),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4.身体健康,符合《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相关规定。
5.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以及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有关岗位的人员,不接受应聘。
二、薪酬待遇及人才政策
(一)工资待遇。根据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湖州市农业科技发展中心相关规定发放。
(二)人才引进待遇。根据《中共湖州市委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市战略服务湖州高质量赶超发展的意见》(湖委发〔2020〕8号)《关于印发《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市战略服务湖州高质量赶超发展意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湖委人领办〔2020〕3号)《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全球博士来湖创新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湖委人领办〔2022〕2号)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三、招聘程序
招聘工作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本次招聘工作按照发布公告、网上报名、资格审查、组织考核、体检、考察、公示、聘用的程序进行。
(一)网上报名
本次招聘报名采用网络方式进行,报名时间从2023年4月24日至2023年6月30日止。
相关材料及投递方式:应聘者将《湖州市农业农村局所属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招聘报名表》(附件2)、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专业技术资格证等材料原件扫描成PDF格式打包发送到应聘邮箱477031573@qq.com(联系电话:0572-2076679),邮件主题和文件名均命名为“应聘学科+姓名”。
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可凭就读高校核发的应届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报名应聘,对其学历、学位证书的审查延后至2023年8月31日前完成;社会人员须于2023年6月30日前取得招聘岗位所需的学历、学位证书;留学人员须于资格审查前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有关证书证明的,不予聘用或不予进入下一环节。
(二)资格审查
按规定对应聘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和初步遴选后向符合条件者发出面试通知。
(三)考核
考核形式采取面试方式,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政治综合素质、业务能力、行政管理能力等方面的情况,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体检
依据考核成绩,按各岗位拟录用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对象。体检工作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文件规定执行。体检费用自理。入围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体检结果合格者,确定为考察对象。
(五)考察
考察标准和程序参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中组发〔2021〕11号)规定执行。
(六)公示聘用
根据考察情况,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在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http://hrss.huzhou.gov.cn)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按规定办理事业编制聘用手续。
(七)其他
1.应聘者放弃体检、体检不合格、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放弃录用资格的,由我局研究决定是否安排人员递补。需要递补的,根据考核成绩从高到低依次进行。
2.对本次招聘工作及相关信息有异议的,可在信息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农业农村局(组宣人事处)反映,反映电话:0572-2075190,以便及时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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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23年湖州市农业农村局所属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招聘岗位表
湖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4月23日
原标题:2023年湖州市农业农村局所属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招聘公告
文章来源:http://hrss.huzhou.gov.cn/art/2023/4/23/art_1229208499_589311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