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检察辅助工作人员20名,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本次计划招聘检察辅助人员20名,招聘专业为:法学类、新闻传播学类、中国语言文学类、计算机类。
二、招聘原则
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标准,严格招聘程序和工作纪律,确保招聘质量。
三、工作岗位、性质及工资待遇
此次公开招聘的劳务派遣制工作人员,不具有机关、事业单位身份和编制,派遣至内乡县检察院从事辅助岗位工作,由劳务派遣公司与受聘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内乡县事业单位薪资待遇标准执行。
四、报考条件
(一)报考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3、年龄要求18岁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8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法律资格证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年龄放宽至40周岁。
4、具备报考岗位所必需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符合相应的学历以及其他要求,录用后能按照单位要求及时到岗工作;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二)学历、专业其他要求
1、法学类专业要求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及其以上学历;
2、新闻传播学类、中国语言文学类、计算机类要求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及其以上学历。
3、专业条件按照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办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研究生人才培养学科目录》执行(详见附件)。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立案侦查审查的;
2.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3.试用期未满的新录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未满规定最低服务年限的工作人员;
4.在各级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的;
5.法律规定不得录取聘用的其他情形的。
五、招聘程序
(一)发布公告
本公告通过内乡政府网、内乡亲民网、内乡县检察院微信公众号、内乡县人才交流中心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报名采用本人现场报名方式进行。报名时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同时现场填写《公开招聘检察院辅助人员报名表》,现场采集照片。
报名时间:2023年4月18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00)
报名地点:内乡县人才交流中心(内乡县大成西路50号)。
资格审查贯穿公开招聘工作的全过程,凡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一经发现随时取消其招聘资格。
(三)考试
1.笔试
笔试实行异地命题、异地评卷,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笔试实行百分制,笔试成绩保留两位小数,占总成绩的60%。笔试时间、地点见准考证,准考证领取时间另行通知。
2.面试
根据笔试成绩,按拟录用岗位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人员。若最后一名成绩并列,同时进入面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主要考察应试者与拟任职位的匹配性、举止仪表等。面试满分100分,面试成绩保留两位小数,占总成绩的40%。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
(四)体检与考察
根据考试总成绩按拟聘用职位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考察人员(若遇最后一名总分相同时,按面试成绩、学历从高到低依次优先进入下一程序;如果均相同,则加试面试,排出名次)。
体检标准参照人社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规定执行。
体检对象放弃体检或因体检不合格出现缺额的,可在应聘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考察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进行。考察主要是对考生的政治表现及有无违法违纪现象进行审查,同时对考生报名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考察阶段因考察不合格出现招聘岗位缺额的不再递补,因自愿放弃出现招聘岗位缺额的可以递补。
(五)公示与聘用
对通过考试、体检、考察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新招聘人员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录用,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被聘用者最低服务年限为3年(含试用期)。
应聘者凡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参加考试、体检、考察的,均视为自动放弃招聘资格。
六、纪律与监督
1.实行回避制度。凡参与本次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一律实行回避制度。
2.严格纪律。在本次招聘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纪律要求,如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本公告由内乡县公开招聘检察辅助人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377-65318165。
2023年4月12日
原文标题:内乡县公开招聘检察辅助人员公告
文章来源:http://www.neixiangxian.gov.cn/2023/0412/579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