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警告处分的,不降低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发放,受处分期间符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级工资。
《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根据《待遇处理问题通知》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记过处分的,不降低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发放。
受处分期间,不得增加薪级工资。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级工资。
《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根据《待遇处理问题通知》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从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每降低一个岗位等级相应降低两级薪级工资确定,最低降至新聘岗位的起点薪级。
无岗位等级可降的,不降低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降低两级确定,最低降至薪级工资1级。未明确新聘岗位的,停发工资待遇,暂按本人原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贴补贴之和的70%计发临时工资,绩效工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发放。
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级工资。《暂行规定》第八条对受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专业技术资格方面作出了限制性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晋升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晋升考晋升考试(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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