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上海市公安机关勤务辅警事业编制考试16

2019-01-01 00:00:00 来源: 上岸鸭公考 责任编辑: 高顿公考

【思路】

AB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因此,AB项的情形不需要立案侦查。

C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此,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需要立案侦查。

D项正确,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应需要立案。


因此,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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