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山西省临汾市直属科目一二统一卷(综合类)26

2020-01-01 00:00:00 来源: 上岸鸭公考 责任编辑: 高顿公考

【思路】

本题考查宪法常识。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村民直接选举村委会成员,自己选举当家人,是村民自治的基础,也是村民参与民主管理的重要途径。


因此,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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