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陕西省韩城市事业单位考试《职测》卷30

2018-01-01 00:00:00 来源: 上岸鸭公考 责任编辑: 高顿公考

【思路】

本题考查刑法知识。

A项错误: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由法条得知,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强调“故意”这一特征。在本题中,孙某虽然对8辆车的车主造成了财产损失,但是车主并非是孙某针对性对象,存在随机性,无法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B项正确: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按寻衅滋事罪论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由法条得知,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本题中,孙某因为心情不佳,喝酒后任意毁坏他人财物,是为了发泄负面情绪而造成他人财物损毁,且破坏8辆车的后视镜,情节严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生效要件。

C项错误: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法条得知,扰乱社会秩序罪强调“聚众”这一特征,本题中,损毁他人财物属于孙某个人行为,不满足生效要件中的“聚众”,无法构成扰乱社会秩序罪。

D项错误:根据《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本题中,孙某的行为带来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应对按照犯罪论处。


因此,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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