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广西省桂林市事业单位考试《职测》卷17

2019-01-01 00:00:00 来源: 上岸鸭公考 责任编辑: 高顿公考

【思路】

本题考查刑法的有关知识。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一切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A项: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赵某明知自己饮酒,还酒后驾车,导致撞死路人,构成了犯罪。

B项: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未满14周岁是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时期。刘某的年龄不满14周岁,不构成犯罪。

C项: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张某遭遇抢劫奋起反抗,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D项:根据《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王某抢路人的摩托车,是危急情况下的权宜之计,属于紧急避险,不构成犯罪。


因此,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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