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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路】
在中国传统司法中,“情”是与法、理并重的一种规范性要素。古代刑事司法中所称的“情”,大致包括了这样三个层次的含义:情理,即普通人都有的基本逻辑和知识;情志,即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和目的;情感,即司法官员个人的恻隐之心。
A项:错误,情节是对犯罪罪刑考量的标准之一,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情况,不是传统司法中的“情”。
B项:正确,“情”在传统司法中更多地被理解为情理。作为情理的“情”,并非是个人化的内心情感,而是基于传统伦理道德观的规范性情理、普通人都有的常识理性。在司法审判中运用情理,就是以一种体察普遍的人情事理之方式,对社会生活给予健全的价值判断,从而获得“常识性的正义衡平感觉”,达到司法的公平、公正。
C项:正确,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和目的对犯罪罪刑考量的标准之一,中国古人在听狱的时候特别注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和目的。
D项:正确,代审讯者和断狱者的恻隐之心是司法者个人化的情欲以及亲缘关系等私人关系对案件的影响。
因此,答案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