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福建省事业单位考试《综合基础知识》17

2019-01-01 00:00:00 来源: 上岸鸭公考 责任编辑: 高顿公考

【思路】

本题考查法律常识。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乙未满14周岁,未到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甲指使乙抢夺,系抢夺行为的间接正犯,但未指使乙打人,乙捡起砖块打人的行为属于过限行为,甲对过限行为不承担责任。甲未满16周岁,其对抢夺罪不负刑事责任,因而甲不构成犯罪。


因此,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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