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福建省事业单位考试《综合基础知识》21

2020-01-01 00:00:00 来源: 上岸鸭公考 责任编辑: 高顿公考

【思路】

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A项:正确。两人行为构成共同犯罪,虽然丁得手后未通知丙就驾车逃离现场但共同犯罪的事实已经成立。

B项:错误。甲乙两人在犯罪过程中偶遇,无主观上联络,不构成共同犯罪。

C项:错误乙、丙缺乏共同故意的意思联络,属于各自行动的同时犯,非共同犯罪。

D项:错误,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小葵和小辛误将······”说明是过失,非故意,不构成共同犯罪。


因此,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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