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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路】
本题考查行政法。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乙某属于“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有权以公安局对甲行政处罚过轻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本题中,法院对乙的伤情重新鉴定为重伤,故甲殴打乙的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对乙进行行政处罚错误,因此,应当裁定中止审理,将案件及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刑事侦查,ABC项不符合题意。
因此,答案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