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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路】
本题考察对法律其他的理解。
A项:根据《物权法》第224条,以债券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本题中,在周某按约定将债券交付给质权人时,质押权已经成立。
B项:根据《物权法》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题中,质权合同已经生效。
C项:质押权的对抗效力是指质押权经过法定方式进行公示后,质权人可以据此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9条,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债券上未进行任何记载,因此不具有对抗效力。
D项:根据《物权法》第15条,本题中质押合同已经生效。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9条,本题中质押权不具有对抗效力。
因此,答案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