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事业单位考试《公基》41

2021-01-01 00:00:00 来源: 上岸鸭公考 责任编辑: 高顿公考

【思路】

A项:错误。《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题目中,孔某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并达成犯罪目的,不构成犯罪预备。

《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题目中,孔某已达成犯罪目的,掳走金毛犬,此时的状态为犯罪既遂。B项错误,D项正确。

C项:错误。《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本案中,孔某没有放弃犯罪,不是犯罪中止。


因此,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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