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山西省运城市新绛县政府序列事业单位考试《公基》卷32

2021-01-01 00:00:00 来源: 上岸鸭公考 责任编辑: 高顿公考

【思路】

本题考查民法常识。

合同的变更有广狭二义,广义合同变更包括合同主体与合同内容的变更,狭义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我国法律取狭义的合同变更之意,即在合同成立以后,基于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判行为或法律规定,不改变合同主体而使合同内容发生变化的现象。合同的变更由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一定的法律事实所引起。例如,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故合同签订后并非不得变更。

另外,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例如,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而签订的合同,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已成立的合同。故合同签订后并非不得撤销。


因此,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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