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山西省运城市新绛县政府序列事业单位考试《公基》卷82

2021-01-01 00:00:00 来源: 上岸鸭公考 责任编辑: 高顿公考

【思路】

本题考查法理学。

A项: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本题并未体现法律用来评价、衡量他人的行为。故未体现法律的评价作用。

B项: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又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教育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本题未体现法律对于一般人的示警和示范作用,故未体现法律的教育作用。

C项:强制作用是指法律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强制人们遵守法律。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本题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与惩罚,体现了法律的强制作用。

D项:法律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律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即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指引作用的对象是行为人自己。题干并未体现对行为人本人行为的引导,故未体现法律的指引作用。


因此,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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