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山西省运城市新绛县政府序列事业单位考试《公基》卷89

2021-01-01 00:00:00 来源: 上岸鸭公考 责任编辑: 高顿公考

【思路】

本题考查犯罪概述。

A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王某已开始实施犯罪,不属于犯罪预备。

B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因被他人察觉而未得逞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因此王某成立盗窃罪的犯罪未遂。

C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王某是由于被他人察觉这样的意志以外的原因停下来的,不是自动停止犯罪,不属于犯罪中止。

D项:王某已经着手实施盗窃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停止下来,此时属于犯罪未遂,已经构成犯罪。


因此,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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