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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路】
本题考查犯罪概述。
A项:《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题干中,王某已经成功得手,不属于犯罪预备。
B项:《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题干中,王某在绑架成功后送回孩子,不属于犯罪中止。
C项:《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题干中,王某已经成功得手,不属于犯罪未遂。
D项:犯罪既遂,即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一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认定犯罪既遂,应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而不能以行为人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犯罪目的或者以是否造成了一定的犯罪结果为标准。因此,题干中王某虽然将赵某的孩子送回去,但是其绑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属于犯罪既遂。
因此,答案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