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4日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事业单位考试卷79

2020-01-01 00:00:00 来源: 上岸鸭公考 责任编辑: 高顿公考

【思路】

本题考查公司法。

《公司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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