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山西省忻州市岢岚县事业单位考试《公基》19

2021-01-01 00:00:00 来源: 上岸鸭公考 责任编辑: 高顿公考

【思路】

本题考查犯罪概述。

《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甲盗窃屋中物品时被乙发现并抓获,属于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应认定为犯罪未遂,而非中止。


因此,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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