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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路】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题目中,没有证据表明陈某可以合法拿走这笔钱,其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应向郝某返还1800元。
因此,答案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