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1日山西省忻州市应急局和住建局事业单位《公基》41

2021-01-01 00:00:00 来源: 上岸鸭公考 责任编辑: 高顿公考

【思路】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题目中,没有证据表明陈某可以合法拿走这笔钱,其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应向郝某返还1800元。


因此,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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