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四川省崇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卷59

2020-01-01 00:00:00 来源: 上岸鸭公考 责任编辑: 高顿公考

【思路】

本题考查刑法并选错误项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A项错误,乙在向房地产公司通报了重要情况之前或者之后均未约定在其离职后该房地产公司应向其支付财物,而是在乙离职后,该房地产公司自作主张送与乙价值5万元的按摩床。乙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不构成犯罪。

B项正确,丙系某国家机关官员之子,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利用其父的职务便利,收取了该企业的钱款,将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列入政府采购范围,为该企业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因此,丙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C项正确,甲虽然已经离职,不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其原来的职权对于接任处长仍有一定的影响。甲的行为正是利用了原职务形成的影响力,为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请托人李某办理了公司登记,为其谋取了不正当利益,甲为此收取了李某10万元的钱款,因而甲的行为属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D项正确,丁作为某国企总经理的妻子,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收取他人财物,利用其丈夫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利益的,属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因此,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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