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2日安徽省事业单位联考《法律专业知识》卷44

2022-01-01 00:00:00 来源: 上岸鸭公考 责任编辑: 高顿公考

【思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题目中甲为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乙侵吞公司财务100万元,乙虽然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应以贪污罪论处因此是按照甲的身份性质定罪本案中并未对主犯进行说明,排除C项。


因此,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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