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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路】
A项:错误,证约定金是指以交付事实作为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证明的定金。刘某已经和商家订立了合同,有书面合同作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证明,因此本案中的定金不属于证约定金。
B项:正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C项:错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因此,定金和违约金不可共同适用。
D项:错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题目中的定金金额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上限,因此超过6000元的部分不生效。因此刘某有权要求商家双倍返还定金为8000元。
因此,答案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