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上半年四川省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卷6

2018-01-01 00:00:00 来源: 上岸鸭公考 责任编辑: 高顿公考

【思路】

本题考察对行政行为的理解

本题考查行政法常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四)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五)鉴定意见;(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A项,交警小王对李某做出的行政处罚,对于李某在行驶中没有佩戴安全头盔这一违法事实,交警小王提供了执法经过说明及照片,但是执法经过说明是执法活动结束后做出的,交警小王没有当场做现场笔录,因此执法经过说明不能作为本次交通违法的证据,交警执法经过说明不能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锁链。

B项,停车受检时交警未能以笔录形式确认李某未戴头盔事实,因此行政处罚决定因证据不足而存在瑕疵。

C项,停车检查照片不能够证明李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过程中的状况,交警还以笔录形式确认李某在行驶过程中未戴头盔事实,从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D项,交警是在要求李某停车接受检查时拍摄照片取证的,已经不属于违法瞬间取得的证据,这一证据需要现场笔录的印证,方能形成完整证据链,因此该选项说法错误。

E项,所谓行政优势证据,是指为证明基于人为因素非自然生成的瞬间法律事实,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提交的“一对一”的证据,一方比另一方的证据更有证明力和信任力。但是本案中,交警小王因为停车受检时未能以笔录形式确认李某未戴头盔事实,与李某并未形成“一对一的证据”,执法经过说明是执法结束后做出的,并不能作为证据,相对于李某辩解自然也不能成为优势证据。


因此,答案为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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