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四川省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试题》卷58

2016-01-01 00:00:00 来源: 上岸鸭公考 责任编辑: 高顿公考

【思路】

本题考查民法。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包括: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保证中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合同法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顺序履行抗辩权。

A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68条规定,不安抗辩权,指的是《合同法》第六十八条中规定的: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B项正确。根据《合同法》第67条规定,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题中甲因乙交付的食用油变质而拒绝付款,行使的是先履行抗辩权。

C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66条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D项错误。根据《担保法》第17条第2款,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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