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2024四川公务员招聘公告已经发布,此次招聘总人数近1.3万,此次四川公务员招聘的报考条件和对象都是差不多的,但是四川乡镇公务员的招聘条件和招聘对象有所区别,今天上岸鸭公考将为考生整理出2024四川乡镇公务员报考条件详情,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
2024四川乡镇公务员招考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招考对象
1.面向优秀村(社区)干部职位招考对象:
(1)截至2023年12月7日,连续担任四川省建制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主任3年以上的现职人员。
(2)截至2023年12月7日,任职已满2年、且考核等次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纳入全省统筹选派的现任和离任驻村第一书记,以及原纳入市(州)“三个一”帮扶力量管理的非贫困村第一书记。
报考者只能选择任职地所属市(州)的相关职位。
2.面向优秀工人农民职位招考对象:
(1)优秀工人。截至2023年12月7日,在四川省境内各类企业、务工单位生产经营一线工作(含从一线选拔到管理岗位的人员),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其中在我省境内企业、务工单位工作至少满3年),实绩突出,近5年受到过乡镇(街道)及以上党政群机关或用工单位表彰、奖励(表扬)的人员。
(2)优秀农民。截至2023年12月7日,在四川省农林牧渔等一线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5年以上(含农闲在外务工时间),实绩突出,近5年受到过乡镇(街道)及以上党政群机关或用工单位表彰、奖励(表扬)的人员。
报考者可选择当前工作所在市(州)的职位,也可选择户籍所在市(州)的职位。
3.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职位招考对象:
(1)在四川参加“大学生村官”(限全省统筹选聘人员)“三支一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社工人才百人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的人员(以下统称“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工作表现好、无不良社会反映,2024年12月31日前服务期满两年、考核合格,未曾享受各类优惠政策录用为公务员(参照管理工作人员)或聘用为事业编制人员(未满三年服务期或已转为正式教师报考的特岗教师,须经县<市、区>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报考的证明)。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在服务期内有被借调到县级及以上机关或者企
事业单位工作、就读全日制研究生等情形的,借调(帮助)工作时间和就读时间不计入服务年限。
(2)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2023年12月7日前退役,未曾享受各类优惠政策录用为公务员(参照管理工作人员)或聘用为事业编制人员的四川省户籍或在四川服役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
(3)艰苦边远县(市、区)事业编制人员和经组织选派在艰苦边远县(市、区)从事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相关工作1年以上的事业编制人员。
以艰苦边远县(市、区)事业编制人员身份报考的,只能选择本县(市、区)职位;以经组织选派在艰苦边远县(市、区)从事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相关工作1年以上的事业编制人员身份报考的,只能选择选派工作地所属艰苦边远县(市、区)职位;如两种身份均符合的报考者,可选择编制所属艰苦边远县(市、区)职位或选派工作地所属艰苦边远县(市、区)职位。
(4)2023年12月7日前退役、未曾享受各类优惠政策录用为公务员(参照管理工作人员)或聘用为事业编制人员的退役军人。报考者可选择户籍地或服役地所属市(州)艰苦边远县(市、区)职位。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思想政治素质好。
2.热爱基层工作,善于联系服务群众,实践经验丰富,工作实绩突出。
3.优秀村(社区)干部、第一书记年龄为18至40周岁(1982年12月7日至2005年12月7日期间出生),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放宽到42周岁(1980年12月7日以后出生),获得按国家相关规定开展的表彰的放宽到45周岁(1977年12月7日以后出生)。
优秀工人农民年龄为18至40周岁。
服务基层项目人员、退役军人(含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年龄为18至35周岁(1987年12月7日至2005年12月7日期间出生)。
事业编制人员为18至35周岁,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和经组织选派在艰苦边远县(市、区)从事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相关工作1年以上的放宽到38周岁(1984年12月7日以后出生),获得按国家相关规定开展的表彰的放宽到45周岁。
4.优秀村(社区)干部、第一书记应具有高中(中专)及以上学历(涉藏州县放宽到初中);优秀工人农民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事业编制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民族自治州、自治县放宽到高中<中专>);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退役军人至少具有高中及同等学力。考生应在报名时具有公告所要求的学历条件(学历计算截止时间为报名当日)。
5.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6.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7.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8.符合法律法规和招录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
1.曾受过刑事处罚的;
2.受到过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开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籍或开除公职处分的;
3.工作期间因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近3年年度考核中有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或曾因严重违反纪律、规章制度等被单位依法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4.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
6.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
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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