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共有18个县(市、区),分别是:
1.民族自治地方(1州7县):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辖吉首市、凤凰县、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泸溪县、永顺县、龙山县等8个县市)、通道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芷江侗族自治县、麻阳苗族自治县、城步苗族自治县、江华瑶族自治县。
2.享受民族自治地方待遇的县区(1县2区):桑植县、永定区、武陵源区。
二、加分标准
1.上述18个县(市、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本县(市、区)行社的,笔试成绩加5分。
2.上述18个县(市、区)的汉族考生报考本县(市、区)行社的,笔试成绩加2.5分。
三、考生户籍及民族认定依据
1.在上述18个县(市、区)参加高考的人员,报考本县(市、区)行社员工的,即为“本地考生”,可享受加分政策。是否在本地参加高考,以考生学籍档案记载为准。湘西自治州辖内考生在湘西自治州民族中学参加高考,报考本县行社的,视同为“本地考生”。
2.考生民族以考生学籍档案中“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登记表”及“湖南省报考大中专院校少数民族考生民族成份审核表”记载的民族信息为准。
四、注意事项
申请加分的考生,需在2017年10月29日至11月4日期间,携带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学籍档案到所报考行社进行资格审核,由行社审核确认并在辖内公示后,将合格名单报省联社公招办。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户口簿及学籍档案的考生视为放弃加分,不享受笔试加分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