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基础知识2

2021-06-22 11:30:47 来源: 上岸鸭公考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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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教师一职,大家会想到什么呢?寒暑假?带薪休假?其实除了这些之外,教师还有很多其他的福利待遇,那今天带同学们一起进行了解。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已经明确提出: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基于这个大方向,具体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明确呈现。以下为教师法中涉及到福利待遇的部分法条:

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第三十条: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除了针对全国教师的福利待遇,我们还需要在此基础进一步了解四川教师又有哪些本地方的福利,在《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实施办法》进行了详细阐述。

第十九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不低于或高于同类地区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在国家划定的艰苦边远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上高定工资档次。

第二十一条:凡教师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除享受当地教师有关待遇外,还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在试用期间,享受试用期满后的定级工资待遇;

(二)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住房、子女就读就业。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视财力情况,确定对在艰苦边远乡(镇)工作的中小学教师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保障机制:

(一)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保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责任制;

(二)教师工资(含固定部分、活动部分和国家规定由财政负担的津贴、补贴),由财政全额预算,不留缺口;教师的地方性补贴和保留津贴的发放金额和来源应与当地国家公务员相同;财政困难县(市、区)教师预算内工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县(市、区)财政按月足额划拨;

(三)对部分民族自治县和边远贫困县按期足额发放中小学教师工资及地方性补贴确有困难的,市、州财政和省财政予以补助。

第二十三条:社会力量所办学校教师工资待遇,由举办者予以保障。

第二十四条:在农村乡(镇)及其以下中小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男满三十年,女满二十五年的教师,按国家有关规定退休后享受退休时的全额工资待遇。

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对其他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男满三十年,女满二十五年的退休教师在其原退休金的基础上给予补贴。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部门或者个人、均不得克扣、挪用和拖欠教师工资及国家规定的补贴。

第二十六条: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建立教师医疗保险制度。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在教师就诊、医疗和体检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提供方便。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划拨专款和多渠道筹措住房建设资金,加快教师住房建设,使城镇教师住房平均水平高于当地城镇人均居住面积及成套率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城市规划中要编制好学校用地、教师住房建设用地规划。教师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由政府批准兴建的微利房的销售、租赁应对教师实行优先优惠。

第二十九条:县、乡两级人民政府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教师一职随着时间的发展,逐渐成为许多人心目中的“香饽饽”,被许多同学视为最理想的职业之一,与其福利待遇有着一定的联系。所以同学们了解后要更加努力上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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