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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2022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公告

2022-03-30 10:44:12 来源: 上岸鸭公考 责任编辑: 桔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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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22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22〕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22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22年上半年浙江省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的网报和申请受理时间,由各市、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根据当地实际,在4月2日至6月30日时段内确定。(具体受理申报时间和现场确认时间以申请人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公告要求为准。)

申请人可通过“浙江省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联系方式”查询各级认定机构的联系电话及认定对象范围。

二、受理对象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在我省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一)户籍在浙江省内的社会人员;

(二)持有浙江省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的社会人员;

(三)列入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的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2022年应届毕业班学生,以及浙江省普通高等院校在读的全日制研究生;

(四)在浙江省学习、工作、居住的港澳台居民:包括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居住地在浙江省的港澳台居民、在浙江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港澳居民和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居民;

(五)在浙江省服役的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三、申请条件

(一)学历及技术资格要求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2011年及以前入学并取得毕业证书的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幼师班)学生,可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和专业课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同时还应具备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二)教育教学能力要求

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获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

属于免试认定范围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通过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考核并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可登陆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查询。

(三)普通话水平等级要求

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申请认定语文学科教师资格的,普通话等级要求为二级甲等及以上)。

申请认定小学全科教师资格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持有小学全科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要从事小学语文学科教学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

(四)身体条件

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并按照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相关规定要求,到所在地认定机构指定医院参加当次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并合格(体检具体安排以所在地认定机构发布的认定公告为准)。

(五)其他要求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四、认定流程及材料提交等事项

关于教师资格认定流程及材料提交等具体要求,申请人可关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须办理当地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就读学校所在地(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部队驻地(仅限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的认定机构发布的教师资格认定公告,按照当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报名、现场确认及体检等事项。

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须提交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申请人可提前通过所在地认定机构向浙江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申请开具相关函件。

同一申请人不能在同一自然年内申请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申请人在申请认定中任何环节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行为的,一经查实,自发现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浙江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2022年3月29日

原文标题:浙江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2022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公告

原文链接:https://www.jszg.edu.cn/portal/qualification_cert/dynamics?id=21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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