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石门县2023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依法有序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种类
1.幼儿园教师资格。
2.小学教师资格。
3.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二、申请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为人师表,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
2.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须持有石门县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在石门县行政区域内。
3.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4.申请人应当参加相关考试、测试,并达到相应要求。
(1)申请人应当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获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
(2)属于免试认定改革范围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通过教育教学能力考核,获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三年)内的,可凭《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申请认定相应学段学科的教师资格。《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在有效期内只可使用一次,如申请认定其他学段学科教师资格的,须符合本条第(1)项规定。
5.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语文、小学全科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
6.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参加认定当年在石门县人民医院体检合格。
三、申请程序
1.网上申报。
(1)申请人须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以下简称网报系统),通过“网上办事”栏目的“教师资格认定”入口进行申报。相关资讯可查阅中国教师资格网主页面“咨询服务”栏目。
(2)网报时间:6月5日至6月16日。
(3)申请人应确定认定机构为石门县教育局。
(4)申请人应按照教师资格认定的相应学历要求,确定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申请人认定的任教学科须与报考学科相同,获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的申请人认定的任教学段和任教学科应与《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上的任教学段和任教学科相同。
(5)申请人应根据网报系统提示如实完整填报申请信息,并上传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电子证件照(格式:JPG/JPEG,彩色白底,不大于190K,与粘贴在资格证书和《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上的照片同版)。
(6)下载并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彩印1份)。请认真核对打印的申请表,如发现照片、《个人承诺书》位置不正确、不清晰或签名不完整等问题,请务必重新上传,重新下载打印,以免影响认定。
2.体格检查。
(1)地址:石门县人民医院行政综合楼三楼。
(2)时间:体检医院正常上班时间(周一至周六7:30-17:30)。
(3)注意事项。请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一张一寸照片(须与网报系统上传的照片一致)在体检中心前台处登记,领取《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准确规范填写“申请资格种类”等信息。体格检查严格按照《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内容进行。申请人完成体检后请将体检表留存在前台。
(4)咨询电话:0736-5326138。
3.材料确认。
(1)时间:6月19日至6月26日(确认时间段内工作日正常上班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2)地点:石门县市民之家二楼民政大厅206室教育局综合窗口。
(3)咨询电话:07365300796。
(4)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
①《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申请人在网报系统下载并彩印1份)。
②一张一寸近期白底免冠证件照,须与网报系统上传的照片一致(照片底面请用铅笔楷书申请人姓名和身份证号,并将照片左上角用强力固体胶粘贴在申请表右上角)。
③身份证(需在有效期内)原件及复印件。
④户口簿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⑤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网报系统校验未通过的,须提交《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⑥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网报系统校验未通过的,须提供相关测试站出具的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证明原件)。
⑦《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彩印件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证书颁发。
申请人应在网报系统填写好邮寄联系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并在石门县市民之家政务中心一楼18号邮政窗口办理好邮寄手续。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石门县教育局将在网报系统告知申请人不予认定的原因。
四、其他事项
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年只能申请认定一种教师资格。
2.请申请人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和材料确认等,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石门县教育局将不再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3.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材料,故意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本公告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做好2023年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湖南省教育厅关于2023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常德市关于2023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等有关规定办理。
石门县教育局
2023年4月21日
原文标题:石门县教育局关于2023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原文链接:https://www.shimen.gov.cn/smzx/tzgg1/content_119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