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这里是高顿公考小编。2022年青海省班玛县公安局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笔试公告已经发布,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如下。
根据《果洛州班玛县公安机关2022年度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公告》,经研究决定,班玛县公安局2022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笔试时间为2022年11月12日(星期六),现将笔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笔试时间地点
考试时间:2022年11月12日(星期六),9:00—11:《行政职业能力测验》,14:00—16:30《公安基础知识》;
考试地点:班玛县民族寄宿制小学(班玛县华西街与环城东路交汇口)
二、领取准考证
2022年11月8日15:00至11月11日12:00,考生需到班玛县公安局四楼教育整顿办公室领取纸质版个人准考证。因逾期未领取准考证影响参加考试的责任自负。准考证是报考人员参加笔试、面试和考察的必备证件,请务必妥善保管。
三、考生进入考点时,须提供本人以下证明材料,方可进入考点
1.身份证件;
2.考试准考证(纸质版);
3.考试当天的绿色“信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电子版);
4.考前48小时内的核酸检测(阴性)报告证明(纸质版或电子版)。
四、疫情防控须知
(一)根据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考生应在考前6天开始体温检测,按照“一日一测,异常情况随时报”的疫情报告制度,每日申领“信康码”进行扫码打卡。“信康码”申领时务必认真准确填报页面中“当前城市”和“小区(村组)”项。对于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所在单位、社区或疫情防控部门。
目前全国疫情形势仍然严峻,请各位考生考前做到“非必要不出县”。已在县外的考生,请尽早返回班玛,并严格落实以下疫情防控要求:
1.低风险地区返回班玛人员,须严格落实“信康码”“行程卡”联查和测温,并持有24小时内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2.中高风险地区(以县区为范围)来班玛人员和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返青人员,除需核查“信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测温和持有24小时内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外,须严格落实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3.所有来返回班玛人员须第一时间主动向单位和社区报备,接受社区健康管理。
(二)考生进入考点时,应当主动出示本人防疫“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等电子健康标识及相关必要证明,经现场测温正常(<37.3℃)且无咳嗽等呼吸道异常症状的考生,方可进入考点。
(三)考试期间,考生要自觉维护考场秩序,与他人保持安全距离,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考生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考生除核验身份时按要求及时摘除口罩外,在考点、考场内全程佩戴口罩。拒绝佩戴口罩者,不得进入考点。
请考生高度重视,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处置工作要求,凡不配合考试防疫工作、不如实报告健康状况,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取消考试资格。如有违法情况,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科目答题要求
1.答题卡填涂时,考生姓名、准考证号等需要填写的信息,请考生使用黑色字迹钢笔或签字笔书写。
2.考试时,考生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题卡按小题设置了相应的答题区域,考生在作答时要注意答题区域,未在正确答题区域内作答的答案将按无效处理。按规定,答题卡被撕坏或折污、更换答题思路或试题答错位置等情况,均不予更换答题卡。
六、考生注意事项
1.请考生认真查看个人准考证中的考点信息,仔细确认考点地址,防止走错考点。建议考生考前亲自前往考点熟悉交通路线。考试当日,考生进入考点后,认真查阅考点布置的考场安排示意图,按照正确的考场、座位参加考试。未在指定考场、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给予本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2.考试当天,考生应至少提前60分钟到达考点,在考点进出通道外按要求排队,提前做好自我健康监测,申领“健康码”等电子健康标识。所有科目开考后,考生均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3.请考生自带黑色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等考试用品。带有储存、通讯功能的电子设备一律不得带入考场,违者一经发现将取消考试资格。
4.笔试开考3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如因有相关旅居史、密切接触史等流行病学史被集中隔离,考试当天无法到达考点的,视为放弃考试资格。仍处于新冠肺炎治疗期或出院观察期,以及其他个人原因无法参加考试的,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5.本次笔试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将按照考点所在地疫情防控有关要求,落实防疫措施,必要时将调整考试有关工作安排,请考生理解、支持和配合。因疫情等因素影响导致调整考试时间或其他相关事项,将在班玛公安微信公众号另行通知,请考生持续关注。
6.本次考试考点不提供停车位。建议考生考试当日选择公共交通出行。送考车辆做到“客下车走”,迅速驶离,勿在周边逗留。经与相关部门协调,考试当天将在各考点门口以及道路沿线增派交警,维持交通秩序,请考生配合交警工作。
联系电话:0975—7363176
班玛县公安局
原文标题:班玛县公安局2022年度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笔试公告
原文链接:https://www.banma.gov.cn/html/459/3575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