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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务员考试政审条例是关于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情况。
政审时关注考生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1.发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存在反对国家行为活动;
2.进入非法组织;
3.罢工、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4.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5.贪污、行贿、受贿,谋取私利,违反纪律,浪费资财;滥用职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6.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7.存在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行为活动;
8.触犯刑律;劳动教养;
9.开除公职、党籍和学籍;
10.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
11.近三年内有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处分;
12.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后不满五年等有其他违法违纪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其他情形。
对湖南公务员的考核主要是在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进行考核。考核程序包括自我总结和述职;领导对被考核人员进行考评;单位机关进行公示;机关负责人确定考核等级;通知被考核人员并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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