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法律”知识积累!

2022-12-15 13:27:45 来源: 上岸鸭公考 责任编辑: 岁岁

常识判断是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试卷的第一部分,通常为20题左右,主要测查考生对国情社情、历史人文、政治、法律、管理、经济、科技、公文、地理等知识的掌握和应用能力。这一部分题量大且知识点包罗万象、浩如烟海,也是考试复习的难点,需要大家日积月累的长期复习,形成相应的知识体系。今天上岸鸭公考小编带大家一起看一看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模块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正式渊源

正式渊源是指以法条形式表现出来,直接适用的规范,主要为制定法。

1.宪法

制宪主体,人民;制宪机关,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2.法律

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中国法的渊源体系中,其地位仅次于宪法。

第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地位次于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数量较多。

3.行政法规

是由国务院依照宪法规定的权限和法定的程序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同时,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和它发布的行政命令,亦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地方性法规

立法主体具体包括省、直辖市、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5.自治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统称为自治法规。制定主体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但要报请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才能生效。

6.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

制定主体是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7.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

制定主体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

8.国际条约与协定

特指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协定。凡是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与协定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属于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之一。

二、非正式渊源

1.习惯。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认可个别习惯。

2.政策。国家的基本政策确定国家的大政方针,体现宪法的基本精神或直接在宪法和法律之中加以确认,是当代中国法的重要渊源。

3.判例。我国不适用判例法,但不否认典型案例的参考作用。

以上就上岸鸭公考小编给大家介绍的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模块的相关法律知识,常识部分的复习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大家要在平时养成积累的好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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