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常识积累——法律类(三)

2021-04-16 15:19:27 来源: 上岸鸭公考 责任编辑: 徐佳音

法律知识必不可少,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中尤其常考到。因此,今天上岸鸭公考就为大家带来公务员考试常识积累——法律类,建议各位考生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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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规则

1.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如果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

2.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同一次继承中,也有可能三种方式都适用,应该注意确定哪些遗产按哪种继承方式进行分配。

3.接受遗赠,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以明示或积极作为的形式作出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对比:接受继承可以明示,也可以默示,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就视为接受继承。

重要会议

1.党的一大

1921年7月,中共一大在上海秘密举行。7月30日晚,因突遭法国巡捕搜查,会议被迫休会。8月2日上午,一大代表从上海转移到嘉兴,在南湖的一艘画舫上继续举行并闭幕,庄严宣告了中国共产党的诞生。

2.党的二大

1922年在上海召开,正确分析了中国的社会性质,中国革命的性质、对象、动力和前途,指出了中国革命要分两步走。在中国近代史上第一次提出了彻底的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纲领:①党的最高纲领是实现社会主义、共产主义;②现阶段的革命纲领即最低纲领是打倒军阀,推翻国际帝国主义的压迫,统一中国为真正的民主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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