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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
指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的目的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担保物可以是债务人的财产,也可以是第三人的财产。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1.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转移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2.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以该动产或权利证书上载明的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3.留置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留置该动产并以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刑罚
1.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处罚是“制裁”,是为了惩戒违法行为人;行政强制措施是“暂时性限制/控制”,以免造成或扩大危害。
3.刑罚,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刑罚的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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