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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路】
A项: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导意见,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的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控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题干中,甲抢夺正在行驶的公交车,无论是否对乘客造成危害,就已经形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说法正确,当选;
B项: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题干中甲是故意抢夺司机方向盘,是故意伤害他人健康。说法错误,排除;
C项: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题干中,甲的行为已经不仅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而是对乘客人身安全造成危害,说法错误,排除;
D项: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题干中,甲并没有驾驶机动车,不构成危险驾驶罪,说法错误,排除。
因此,答案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