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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路】
本案中主要涉及的法条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3条规定,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A项:正确;B项:错误;D项:错误。甲的大树对乙自有的房屋安全造成危害,乙基于民法典规定的排除妨害请求权可以要求甲及时修剪树木,但是甲并没有实际采取行动。当暴雨来临时,乙直接将甲的树木修剪以保护自家房屋不受损害,此举虽然同时对甲享有的树木所有权造成侵害,但乙可基于民法上赋予的紧急避险免于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C项:错误。树木的树枝虽然伸到了乙的房顶,但树枝本身属于树木的重要成分,并不因此会产生该部分所有权归于乙的效果。
因此,答案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