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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工作由各市(地)公务员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垂直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统一牵头组织实施,在市(地)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严格按照公务员体检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体检合格者由招录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考察。
体检、考察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以下情况不得报考:
现役军人、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含试用期内的)、在读的全国统一招生的普通高等院校非应届毕业生,不得报考。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且尚在禁考期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