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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延边州和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介绍:
1、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知道协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负责制定全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并组织检查、考核和奖励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分解落实州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一般和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较大和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知道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2、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地方行政规章,研究拟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规定;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安全生产标准的情况。
3、依法行使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定期分析和?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4、建立安全生产新闻发布制度,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的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按规定上报伤亡事故情况;协助州局、省局调查处理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
5、负责综合监督管理非煤矿山、化工、医药和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工作
6、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全市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7、负责监督管理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其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程及技术标准的情况,监督检查器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情况,依法查处其违法、违规行为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8、根据《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与程序,对涉及安全生产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验收的事项进行审批或验收;对未依法去的批准或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查处;对取得批准后不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撤销原批准。
9、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情况。
10、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督促、检查和指导部门职业卫生在分管区域和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1、拟定全市安全生产德发展规划与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科研成果鉴定和先进技术推广、示范工作。
12、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所必需资金的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风险抵押金存储、安全生产责任保证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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