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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延边州安图县国土资源局职能介绍: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拟订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具体措施和方法;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工作。
(二)组织编制实施全县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报县政府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乡
(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察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三)监督检查全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的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查处理重大权属纠纷,协助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四)根据国家、省、州有关法律及规章,拟订全县实施耕地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组织基本农田保护;组织未利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县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工作。
(五)根据地籍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登记变更调查及统计;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
(六)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照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交易作价出资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执行国家国有土地划拨用地目录、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拟订、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测评,推荐审核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并对评估机构做出的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七)依法管理矿产资源采矿权及采矿权有偿转让的审核、审批;培育矿业市场,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矿业权流转,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和储量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和地勘成果管理;负责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工作。
(八)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保护规划、计划;依法管理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协助做好地热水、矿泉水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保护和规划管理。
(九)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十)依法征收土地、矿产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管理上级和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及其他资金。
(十一)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吉林省延边州安图县国土资源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综合科。
协调处理机关日常政务、事务;负责会议的组织和公文管理、文件的起草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后勤、安全保密、机要文印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收支和票据管理;负责全局各种资产管理;组织起草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规章草案;负责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负责来信来访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相关工作;负责全局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年度考核工作。
(二)地籍规划耕保科。
根据地籍管理办法以及土地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和统计的技术规程、标准,组织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组织实施全县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变更工作;负责全县单位性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及用途变更的登记工作;负责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组织研究全县国土综合开发整治的政策措施,编制全县及区域的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订全县土地供应政策;编制审核全县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整治、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等专项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负责全县耕地保护政策的制定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组织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制定全县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政策和办法,负责全县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工作。
(三)土地利用科(行政审批办公室)。
拟订全县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出资、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承担报县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执行国有土地划拨目录、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实施基准地价更新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并对评估机构作出的结果进行确认;组织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指导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工作。
(四)矿产资源管理科。
组织实施国家、省、州制定的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及规程;负责矿权使用费及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核定、征收工作;承担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组织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拟订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培育矿业市场;调处矿业纠纷;负责矿泉水、地热等地质项目的开发;负责矿山统计;组织协调地质灾害防治;指导地质灾害和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负责全县境内重要地质遗迹的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登记、管理地质勘察项目及成果;依法进行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与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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