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必知“三四”事!

2021-01-08 13:31:36 来源: 上岸鸭公考 责任编辑: ququ

根据这几年的形势发现,公务员考试还是每一年大家的必选项之一,这就形成了“千万人过独木桥”的现象,每年上岸的人占总体比例的一小部分,还有很多人可能只是“两眼一抹黑”,跟随大潮流报的名,掌握清楚公务员考试中的各种情况,可能会使你的考公之路轻松许多,那么接下来就来和小编一起探索下考察环节主要内容和标准是什么吧!!!

考察的内容和标准

第一条考察内容主要包括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及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任职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复审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

第二条考察期一般为60天,自公布考察对象名单之日起计算。考察结论为合格或不宜录用为公务员,并应在考察期内作出。

第三条考察中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宜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有严重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行为,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

(二)曾受到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处分、开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籍处分的;

(三)曾受过劳动教养的或近两年内受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四)曾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以及参与赌博赌资较大,被有关部门处罚的,或曾组织、利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五)曾被有关部门认定参与邪教、吸毒、色情、盗窃、贪污、贿赂、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受行政警告处分未满一年、受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或受党、团内警告未满一年或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或在高校学习期间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未满一年或受记过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

(七)近两年内,在事业单位工作年度考核中有一次及以上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因严重违反纪律、规章制度而被单位依法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未满一年的;

(八)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或在招录过程中有违纪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

(九)有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其它情形。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可暂缓作出考察结论。自考察期结束后30天内,上述审计、审查或司法程序仍未终结的,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

第四条考察结束后,对考察对象有反映或举报的,招录机关要进行认真核实。必要时,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会同招录机关调查核实,由招录机关重新作出考察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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