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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路】
《行政许可法》第38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根据前述法条,H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书面决定中,必须援引相关法条,未在文中列名决定依据是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同时依据《行政诉讼法》第74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根据前述法条,H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有在书面决定中列名法条依据属于《行政诉讼法》74条所规定的“程序轻微违法”的情形,对原告行政法伤的权力不产生实际影响,针对此种情况,法院的做法应该是做出“确认违法”判决,而非“撤销行政行为”的判决。
因此,答案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