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安徽423联考《行测》卷3

2016-05-01 00:00:00 来源: 上岸鸭公考 责任编辑: 高顿公考

【思路】
A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个人所有房屋的婚后收益认定及其处理中表明: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用于出租,其租金收入属于经营性收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B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C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D项: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因此,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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